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理事会章程(试行)

创建时间:  2025/11/08  张夏聪   浏览次数:   



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由国家科技部于2025年正式批准立项(国科发重〔2024〕174号),由上海大学、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建设,牵头依托单位为上海大学。

第三条实验室的中文全称为“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 for Advanced  Nuclear Energy

第四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聚焦国家“核电事业发展”目标,实现新一代核电关键材料国际领先,确保三代核电反应堆关键材料服役可靠性,支撑新一代核电材料的原始创新,开发系新型四代堆用燃料包壳(聚变堆用包层)材料、反应堆结构材料和核屏蔽材料,以及培养核电材料专业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为理事会的行为准则,对理事会成员均有约束力。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是实验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由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以及国内相关行业资深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理事会成员若干名,。上海大学为理事长单位,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和宝武特种冶金有限公司为副理事长单位。实验室理事会换届或工作岗位调整时,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分别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八条 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章程;

(二)制订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

(四)审议和批准实验室主任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和决定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仪器平台建设等重大事项;

(七)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办公室人员;

(八)组织对实验室主任及领导班子的聘期考核评价;

(九)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部报告实验室工作进展情况;

(十)研究决定章程规定的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实验室人事、财务、条件建设、管理制度、目标考核和发展规划等有关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提请理事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告知理事会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策采取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决定通过或否决。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重大事项的提案权; 

(四)代表实验室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理事会推荐,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上海市科技委员会推荐、副主任由主任和共建单位联合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对实验室规章制度修订、内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

(二)按照理事会的决定,任免中层行政干部、对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建议调整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人事权;

(三)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依法管理好实验室财务与国有资产;

(四)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绩,实施预定政策等;

(五)根据理事长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章 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

(一)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

(二)实验室共建单位承担且纳入实验室管理的科研项目;

(三)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和试验项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以具体研究项目为载体而进入本实验室并且由本实验室管理开支的经费;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不同来源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共建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以实验室名义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请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第三方评价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及行业协会等各类科技奖励的成果等。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 for Advanced  Nuclear Energy”中英文名称。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鼓励开展原始创新,大力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意识。

第二十一条 除承担委托研发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另有约定者之外,署名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和共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共建单位的成果奖励办法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章程的修改,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实验室共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实验室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2日经实验室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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