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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提升实验室的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致力于发挥领域专家在实验室建设与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其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学风端正、在国内外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不超过三十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聘任。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职期间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资格。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体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1)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审议实验室科研规划、工作计划及年度研发计划; (3)审议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和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实验室重大项目的开题论证及阶段性研究报告、最终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评价研究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5)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 (6)指导、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7)定期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估; (8)根据需要,参与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9)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召开,或由至少三位委员联合提出召开的请求,经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为: (1)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可自由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为: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2)遵守保密纪律,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3)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研讨内容,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下发。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于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